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动性等各项指标。 保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可投资的股票范围之内投资股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