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面研究报告:
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
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