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