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