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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