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选择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选择符合《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股票资产严格分开,必须为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设置相关账户、分别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二条 股票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其托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不得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