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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