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