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