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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