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三节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三节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