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 第四条 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中国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