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