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作为保险公司境内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3年以上;
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资银行的外汇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
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相应数量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且其总行或者分行未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其总行托管规模在1000亿美元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