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资产托管 第十七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资产托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境外运用的全部资产。 前款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独资银行。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