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