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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对于省级分支机构设有精算部门或专职精算岗位的,可以由其负责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及分摊,总公司相关部门应对评估及分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于省级分支机构未设精算部门或专职精算岗位的,由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确定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准备金的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