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准备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方法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准备金风险边际的确定由采用行业比例变为采用自身数据测算的;
根据自身数据测算的,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测算方法或评估单元发生变化;
折现率的溢价幅度发生变化;
上述因素变化的单项影响未达到显著水平,但合计影响或与其他准备金评估因素变化的累积影响达到显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