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五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第六条 逐案估计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人员对所发生赔案的赔付金额进行逐案估计的方法。逐案估计法适用于理赔信息比较充分的赔案。 第七条 案均赋值法是根据过去同类业务的平均赔款金额进行估计的方法。若采用案均赋值法,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对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进行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与实际赔付情况偏差较大的,应在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条 再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分出公司提供的账单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