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二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再保险公司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再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