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