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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农业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型非寿险

其它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