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农业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型非寿险
其它类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农业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型非寿险
其它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