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变更存款性质;
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
转存其他银行;
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变更存款性质;
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
转存其他银行;
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