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设立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