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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