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或者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