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保险公司受让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股权、且其持有的股权达到该机构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20%但对该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共…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