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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保险公司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执行现行保险外汇资金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