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 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