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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

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