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