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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