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节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节 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第四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三条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全部境外股东投资比例…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关股东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