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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解散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

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清算程序;

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