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二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理由,并提交该机构业务后续处理方案。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发生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当持有关文件和保险许可证,自获得批准、核准、备案或者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更换其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