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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理由,并提交该机构业务后续处理方案。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并应当于15日内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