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除外;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