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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除外;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