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