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监管评级结果、按照对等原则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 第二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决定开展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