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各保监局根据服务评价系统内提取的指标数据及相关材料,按照评分规则分别计算出辖区内各分公司的定量指标、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得分,并将分公司综合评价结果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