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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按照保监会要求改造业务系统,提取相关定量指标数据,并于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创新举措同时报送至各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