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按照保监会要求改造业务系统,提取相关定量指标数据,并于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创新举措同时报送至各保监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