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建立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中国保信等多方对接的服务评价系统,接收并处理服务评价数据。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按照保监会要求改造业务系统,提取相关定量指标数据,并于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第十四条 各保监局根据服务评价系统内提取的指标数据及相关材料,按照评分规则分别计算出辖区内各分公司的定量指标、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得分,并将分公司综合评价结果上传至…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各保监局对分公司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科学的权重计算出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