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第二节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第二节 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重大利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保险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发行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