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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