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已中标大病保险项目但还未签订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由于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情形,当地保监局可责令该保险公司不得与招标方签订保险协议,三年内不得承办大病保险,保监局可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重新进行招标或按原招标结果由其他公司递补。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