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经营大病保险项目期间,因保险公司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或继续经营将对大病保险业务造成严重后果时,当地保监局协商政府有关部门后,应及时指定其他保险公司予以代管,并要求原保险公司在当前保险年度结束后退出该项目,且三年内不得承办该项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