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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拟任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该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拟任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筹建负责人;筹建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筹建负责人的,应于更换后十日内向批准筹建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