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