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七章 集中度风险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集中度风险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超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监管比例限制的,应当计量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对于需计量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的资产,设置特征系数k集中度2,赋值为0.2。 引用法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