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集中度风险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资产的风险敞口过于集中而导致保险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计量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和房地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二条 对于需计量集中度风险的资产,保险公司在计量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设置的特征系数,计量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交易对手: 第六十四条 除下列资产外,保险公司应对其他所有资产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计量持有同一交易对手的各类资产账面价值总和。持有同一交易对手资产账面价值总和超过如下阈值的,所有涉及资产在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境外资产价格风险…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超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监管…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过25%,应当计量房地产集中度风险。对所有计量房地产价格风… 被引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