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第七条 除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外,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目录 第一条